| 浏览次数:613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12-22 11:25 |
法院表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当婚姻走到尽头,父母的选择不仅关乎彼此,更深刻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未来。尤其是对于身心存在障碍、需要更多关爱的特殊儿童,父母的责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为督促双方切实履行职责,法院还给双方发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特别强调双方即使感情不和,也应先行处理好子女抚养安排,切实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为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环境。
近日,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了解欣欣的生活和康复情况。欣欣如今已进入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定期接受专业的康复训练,爸爸妈妈虽在外地工作,但每晚都会和欣欣视频通话,每个月还会约定好时间回家陪伴欣欣。欣欣也渐渐学会了表达简单的需求,脸上笑容也变多了。那份曾险些丢失的亲情,在法律的唤醒与责任的回归中,重新找到了联结的方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转自:全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