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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疏导
母亲与继父离婚,继父的遗产继子还有份吗?
浏览次数:48
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1-1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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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转账千万元,协商代持房产
小力2岁的时候父亲去世,母亲艾芳带着他嫁给了生意伙伴杨磊,也让小力随了杨磊的姓。杨磊对杨力非常疼爱,视如己出。艾芳和杨磊结婚4年后,两人生下女儿杨文,一家四口度过了一段幸福的时光。
然而在杨力13岁时,杨磊经商赔了一大笔钱,此后终日消沉低落,动不动就对家人发火,这严重影响了杨磊和艾芳的感情。两年后,两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同时明确女儿由杨磊抚养。对于杨力的抚养问题,协议只字未提。离婚之后,杨力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虽然不再是一家人,但杨磊对艾芳母子依然不错。经济状况稍有好转之后,他多次向母子俩转账,并告诉他们这些钱是送给他们的。
杨力20岁时,杨磊与名为金佳的女子相识,并决定结婚。再婚前,杨磊找到杨力,表示想买一套房子登记在杨力名下,让他代为持有,杨力觉得杨磊这么做,是由于对金佳比较防备,想保护一部分财产,于是同意了。此后,杨磊向杨力转账近千万元,购买了一栋别墅登记在杨力名下,并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与杨力签订了一份《房产代持协议书》,约定杨磊的公司委托杨力代为持有这套别墅。
杨力对杨磊这个将自己抚养长大的继父感情很深,多次表示要为杨磊养老。谁知2022年4月,在与金佳婚后不久,杨磊突发疾病去世了。
没有遗嘱,大额遗产起争议
事发突然,杨磊没有留下遗嘱,杨磊的父母和妻子金佳、女儿杨文想要继承他的全部财产。而杨力则认为,他自幼由杨磊和母亲抚养长大,户口登记簿上,也登记为杨磊之子,两人已形成抚养关系。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他有权分割杨磊的遗产。
杨力将杨磊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告到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分割杨磊留下的总价值数千万元的公司股份、理财产品、存款及多套房产。
在法庭上,杨力提交了多份杨磊向杨力的转账记录,所有转账都发生在杨磊与艾芳离婚之后。杨力表示,继父和母亲离婚时,他尚未成年,继父时不时会给他和母亲转去生活和教育费用,这表示两人之间依然存在抚养关系。
“在我读大学期间,父亲还以我名字买了一栋价值千万元的别墅”,杨力告诉法官。他认为,这些证据都足以证明两人之间的抚养关系并未因继父与母亲离婚而解除。
然而,对于他的说法,金佳并不认可。她觉得从杨磊与艾芳离婚之日起,杨力与杨磊就毫无关系了。
为了反驳杨力,金佳提交了《房产代持协议书》,以证明杨磊当时的购房行为并非想抚养杨力,而是让杨力代持房产。她还说,对于杨磊多次转账给前妻生活费这件事,她一直是知情的,这种行为仅仅是一种帮助和赠与,并不等于他在离婚后还在继续抚养杨力。
民法典规定,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围绕这一规定展开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继承权,但随着婚姻关系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除。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该规定的隐含意思是,如果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那么从离婚那一刻起,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就终止了,继子女也随之失去继承权。
生母与继父离婚,继子失去继承权
联系到这个案子,杨力与杨磊共同生活多年,婚内杨磊与艾芳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了杨力的生活费用,对杨力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杨磊与杨力之间确实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艾芳和杨磊未离婚,杨力对于杨磊的财产是有继承权的。但艾芳和杨磊离婚了,离婚之后,一直是艾芳抚养杨力,该行为表示,杨磊不再承担对杨力的抚养义务。因此,杨磊与艾芳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杨力就不再是杨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不再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对于杨磊向杨力及其母亲转生活费的行为,法院认为属于经济上的帮助和赠与。对于其大额转账并购置别墅的行为,根据双方的证据,法院确认别墅是杨力代为持有。
2024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力没有继承权,杨磊的全部遗产由杨磊的父母、现任妻子金佳及女儿杨文继承,驳回杨力的诉讼请求。
对于杨力代持的房产,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登记原则,该房屋登记在杨力名下,由杨力所有。金佳可以持代持协议另案起诉,要求杨力返还房产或购房款。
法官解读,在杨磊并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判决。在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下,生前立下遗嘱,对于个人和家庭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确保个人意愿得到尊重,还能避免家庭纷争、简化继承程序。
转自: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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