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未婚的老人去世,承担扶养责任十余年的村民,能继承老人房产吗?
浏览次数:44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9-0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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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因衰老、疾病或伤残而生活能力下降的老年人显著增加,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愈发显现,亟待全社会协同破解难题。民法典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缓解了养老矛盾,让更多孤寡老人自主选择扶养人,安享晚年。
2024年4月,北京顺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判决扶养老人12年的刘健继承老人5套拆迁安置房。
出生于1930年的高强,父母早亡,有四个哥哥和一个妹妹。高强终身未婚,到了晚年,虽然其妹妹高玲仍健在,但高强与高玲及二哥的两个女儿高桐、高叶之间很少往来。
2011年,已过耄耋之年的高强向村委会提出了需要生活照料的求助。因刘健一家与高强平时来往走动较多,加之刘健在该村群众中口碑较好,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刘健同意扶养高强。
二人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健照顾高强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高强则将其位于该村的房屋等财产遗赠给刘健,还写明“刘健保证悉心照顾遗赠人,至遗赠人去世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生活水平”。
自此,高强与刘健一家共同生活。如今,打开刘健的网络视频账号,能清楚地看到平日里一家人温馨的生活片段:刘健与高强切磋棋技,一家人为高强过生日,刘健的孙子孙女向老人磕头拜年……
一晃6年过去了,高强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老人因此获得5套回迁房。又过了几年,2023年3月,年过九旬的高强与刘健在两位律师见证下重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健照顾高强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高强将其取得的5套回迁房等在内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刘健。当年10月,高强因病去世,刘健为高强办理了丧葬事宜。
为了能顺利接受遗赠,2023年底,刘健将高玲、高桐、高叶告到北京顺义区法院,要求确认5套回迁房归其所有。经前期证据交换、法官走访调查等环节,2024年3月,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正式开庭。
刘健向法官解释说,他与高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生效后自己如同对待亲人般悉心照顾了高强12年,让高强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幸福,他已如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5套回迁房由其继承。刘健向法庭提交了2023年双方签订新协议时的视频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庭上,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表示高强的生活在该村属于中上等水平。“我与老人是远亲,每次去探望都感觉老人状态不错,常听他夸刘健照顾得好。”“老人肺不好,刘健还出钱安装了5个增氧机。”“我是高强的老邻居,刘健每天早上都会给老人煮鸡蛋、热牛奶,变着花样给老人做饭,炖肉、擀面条、熬粥……在吃喝这方面,刘健没的说。”
可高玲等三人认为,高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的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有待确认,对协议是不是他本人所签,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诱导等情形持怀疑态度,因此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
开庭前,承办法官张莉曾前往高强所在村里实地走访,从村民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处得知,高强与刘健一家同住后,高玲三人与高强之间来往较少。对此,高玲三人承认看望高强的次数并不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高强生前与刘健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高强合法财产的赠与以及刘健承担的生养死葬义务部分应属有效。虽然高玲等三人认为,高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存在被胁迫或非自愿等情形,但综合现有证据,没有发现有上述情形,高玲等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同时,刘健承担扶养高强责任时,并没有预料到高强的宅院会发生因拆迁而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拆迁后,高强仍同意继续与刘健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由此可见,将全部财产给予刘健是高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高玲三人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刘健在高强无人照管时,主动承担扶养责任,与高强共同生活多年,照顾高强的生活起居,并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生养死葬义务,使高强度过了一个幸福安稳的晚年。
刘健10多年扶养孤寡老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行为应当给予积极评价,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继承高强全部财产。案件中涉及的5套房屋为高强合法财产,且刘健所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证实他对高强尽到了相应的生养死葬义务,最终,法院判决5套房屋由刘健继承。
这个案子里,除了刘健对高强的悉心照顾,双方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
法官解释说,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作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在农村“五保”制度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即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是对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
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即使是陌生人,也可以成为扶养人,这为孤寡老人获得非亲属人士的扶养扫清了法律障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也因此具备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不过,与法定继承、遗嘱和遗赠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的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不同于法定继承、遗嘱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本质上是双方法律行为,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在签订协议后,遗赠人即可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但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扶养人不得要求遗赠人履行转移财产的义务。
其次,对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法院要对双方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情形进行认定。此外,还应审查扶养人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对遗赠人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
再次,遗赠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法定扶养人的扶养义务。法定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由法律所拟定的,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能使其与法定扶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法定扶养人仍应尽到扶养义务。
最后,特定条件下扶养人也会丧失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如果扶养人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或者没有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扶养标准,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扶养人当然不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果扶养人虽尽了扶养义务,但在扶养过程中实施了民法典第1125条所规定的行为,比如遗弃遗赠人、虐待遗赠人情节严重的,则同样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与此同时,若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提供了一个解决老人养老问题的全新视角。这个案子里,高强选择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同村村民,让同村村民来保障自身养老问题,实质上是老人主动选择了其晚年的生活状态,扶养人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不仅让老人度过了一个平稳幸福的晚年,扶养人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物质奖励,实属双赢之举。
法院通过在个案中准确适用法条,为社会中善意的扶养行为提供了后盾,用司法之力为“老有所依”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