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兴宁市妇女联合会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今天是:
丈夫生前偷偷向前妻转账,共同财产如何追回?
浏览次数:50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7-31 10:29

丈夫因病离世。妻子在整理遗物的时候意外发现,丈夫曾偷偷向其前妻多次转账。这些转账的钱款还能要回来吗?

彭蕙洁与蒋维是一对半路夫妻。2023年,蒋维患了重病。彭蕙洁对丈夫悉心照料,但蒋维最终还是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

彭蕙洁整理其遗物时意外发现,蒋维曾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前妻何敏多次转账,其中包括在特定的日子里转给她的生日红包、七夕红包等,共计11万余元。

回想一起生活的10多年里,丈夫蒋维暗地里与前妻藕断丝连,彭蕙洁既伤心又气愤。一怒之下,彭蕙洁将何敏告到上海金山区法院,要求返还财产11万余元。

彭蕙洁认为,丈夫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事前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她的财产权。蒋维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彭蕙洁要求法院确认此行为无效,并要求何敏返还财产。

针对蒋维的一笔笔转账,何敏解释说,多年来她与蒋维一直在互相帮忙做生意。何敏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蒋维经常帮朋友从她那里买点香烟。

因此,她与蒋维的经济往来存在合理、正当性。这些转账的款项,其中有何敏委托蒋维代为售烟的钱,有蒋维给儿子的抚养费,还有一些是蒋维为了表示感谢转给她的辛苦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这个案子里,与彭蕙洁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维仍向前妻赠与具有特殊含义的特定金额钱款,比如“520”“527.77”等。而且蒋维还在特定节日向何敏转账,并备注“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等,这些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侵犯了彭蕙洁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蒋维向何敏赠与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钱款,共计1万余元,该赠与行为无效。

除上述赠与,蒋维在转账的备注中,还有抚养费、购烟款、借款利息等,何敏也提供了初步证据,因此这些除特殊含义以外的转账,有着其他的法律关系,何敏对每一笔借款的解释说明尚属合理。

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彭蕙洁一方,可彭蕙洁未能对此部分转账的赠与性质及无效的情形做进一步举证证明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合证据规则,排除具有合理理由的转账,2024年2月,法院判决具有特定含义的赠与行为无效,何敏返还彭蕙洁1万余元。

 

说法:

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纠纷,因涉及感情、财产、抚养等因素,变得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夫或妻一方背离另一方意思的表示,也没有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内配偶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赠与他人大额现金或贵重财物等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转自:中国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