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08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2-25 09:58 |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调研和草案研究修改工作中高度关注的问题。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即将提请本月在京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12月22日在发言人记者会上对外介绍,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
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臧铁伟同时介绍说,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拟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今年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方面,草案二审稿完善“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和其他纠纷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草案二审稿还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同时明确章程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增加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
转自:全国妇联女性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