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兴宁市妇女联合会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今天是:
【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258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2-13 09:30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Ο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彩礼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

 

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