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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视频被传播,小夫妻被动成“网红”,如何索赔?
浏览次数:277
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0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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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美婕和男友董显生相恋多年,于2023年3月领证结婚并举办了婚礼。为了留下美好回忆,夫妻俩特意委托婚庆公司负责婚礼策划等各项事宜。婚礼当天,由于婚礼仪式策划得温馨有趣,搞笑且不乏感动,杨美婕对婚礼策划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然而让杨美婕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她竟然在抖音APP上刷到了自己的婚礼视频。视频下网友们纷纷留言评论“新娘子太美了,好幸福!”“等我结婚的时候,也要这样的婚礼”等。她点开另一个短视频APP,结果又刷到了自己的婚礼视频……视频被一些自媒体转发,有的自媒体还给两人起了绰号,配上和事实不符的解说文案等。
婚礼视频在网上传播的当天,杨美婕的多位好友纷纷给她发来该视频,说杨美婕在网上“火”了,她感到十分不舒服。虽然网友们的评论大多是善意的,但婚礼视频被传播,自己和丈夫被人评头论足,让她觉得隐私被泄露了,毫无安全感。而且婚礼视频原声里,司仪提到了两人的全名及结婚日期、爱情故事等。
杨美婕打算追查婚礼视频传播的源头,查看了多位亲友的朋友圈,均无结果。当她点开婚礼策划师的朋友圈时,却发现自己被屏蔽了。她找到另一个加了该策划师微信的朋友,通过朋友手机查看,发现策划师在朋友圈发布了当日的婚礼视频,视频和网上传播的是同一个。策划师在朋友圈还公布了该婚庆公司的抖音号,抖音号也发布了杨美婕的婚礼视频。
杨美婕觉得,自己和丈夫无缘无故地成了“网红”,这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间接影响。于是,她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告到上海奉贤区法院,要求婚庆公司删除朋友圈及其他网络平台上的婚礼视频,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收到开庭传票之后,婚礼策划师删除了发布在朋友圈的视频,婚庆公司也将官方抖音号上的视频予以删除。在庭审中,婚庆公司辩解说,他们的策划师在前期沟通中曾告诉杨美婕,会择优选择效果好的视频用于宣传推广,杨美婕口头同意。对此种说法,杨美婕并不认可。
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也无法达成一致。婚庆公司认为,他们在朋友圈和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婚礼视频,并没有直接获利,因此无需赔偿。而杨美婕则认为,对方发布的视频,用途是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使不特定公众更多地选择该婚庆公司,从而获得潜在商业利益,应当予以赔偿。
上网发现被侵权,第一时间要投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将杨美婕的婚礼视频发布上网的行为,侵犯了她和丈夫的肖像权。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婚庆公司虽然表示杨美婕曾经允许他们使用婚礼视频,但没有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因此,婚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既然存在侵权行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赔偿多少?杨美婕夫妇无法证明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怎样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无法证明该视频给婚庆公司带来了多少收益。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动机、时长、范围、损害后果及婚庆公司发布婚礼视频所节省的营销必要成本、杨美婕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2023年9月,奉贤区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赔偿杨美婕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表示,即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对方肖像,依然可能涉嫌侵权。不过也有例外。根据法律规定,在下面五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一是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是为了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是为了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上述五种情形之外,即便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不与盈利直接挂钩,依然要当心,否则会侵害肖像权。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将对方肖像制作成表情包,在网上传播;未经他人同意,拍摄他人照片、视频并发布在朋友圈、微信群、自媒体账号上等,都有可能涉嫌侵害肖像权。
此外,消费者在选择婚庆服务的时候,也要明确约定自己的权益。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不得发布任何婚礼照片或视频用于宣传推广等。
一旦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微博等社交网站发现自己的视频或照片被人发布,被侵权人可以点击相关信息下方的“举报”选项,进行举报。举报的选项当中,有“侵犯权益”一项,点击后会看到“肖像露出”选项,依据提示填写详细举报信息后,平台会在短时间内进行删除视频等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平台对制止侵权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由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转自: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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