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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要“夫债妻还”?关于“共债共签”,这一点你必须知道
浏览次数:150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8-08 10:44

夫妻一方借款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共债共签是重要的判定标准,很多人因此摆脱了莫须有的债务。然而,“重要”不是“唯一”,依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

  重庆的田静和丈夫童锦华共同经营一家床上用品公司,在当地有好几个店面,生意还不错。陈鑫年是供货商之一,批发各类花色的床单、被罩等,和夫妻俩很熟悉。
  双方合作多年,慢慢默认了夫妻俩先拿货并出具欠条,然后定期计算前段时间的欠条,统一进行结算。他收到的欠条,既有夫妻俩共同出具的,也有其中一人出具的,最后都能顺利结算。
  2020年6月,田静和童锦华协议离婚。童锦华获得店面的产权,田静获得床上用品公司的经营权,并约定夫妻俩的债权债务都归她。8月,陈鑫年拿着过去半年的欠条来结算,核对后一共有85万元。田静表示最近经营困难,便出具了一张85万元的新欠条,声明之前的欠条作废,约定分期偿还。
到了约定时间,陈鑫年多次讨要都没收到欠款,这时才知道两人已经离婚。在他看来,两人隐瞒离婚的情况,而且约定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归田静,店面产权却归童锦华,这是为了逃避85万元债务。于是,他把田静和童锦华告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静和童锦华离婚时,已经约定债权债务全归田静,欠条也是她出具的,童锦华未参与结算,也没有签字认可。因此,按照共债共签的原则,85万元是田静的个人债务,法院判决由她一人偿还。
  对于陈鑫年来说,多一个人偿还债务会更有保障,于是他提出上诉,要求童锦华共同偿还债务。2023年3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结合各项证据认定,尽管欠条上没有童锦华的签名,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田静、童锦华共同偿还 85万元。

说法

共同经营,共同还债

  是哪些证据改变了本案的一审判决呢?二审法官表示,之所以改判,既是基于过去的交易习惯,也查证了田静出具欠条前后三人的聊天记录。田静出具欠条时,陈鑫年并不知道她已经离婚。对他来说,这张欠条和以前一样,即使只有一个人签名,依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田静的欠条金额是85万元,同时声明之前的欠条作废,证明85万元是对过去欠条的汇总。过去的欠条产生于田静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床上用品公司产生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田静出具欠条前,陈鑫年通过微信和田静、童锦华沟通,表示近期要结算了,并核对了以前的欠条,童锦华表示了认可。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共债共签,但对于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是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结合田静、童锦华以往和陈鑫年做生意的习惯,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里童锦华对债务的认可,足以认定田静出具的85万元欠条,实际上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关于离婚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债权人明示知晓并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约定而直接转变为个人债务,仍需共同偿还。田静出具欠条时,陈鑫年并不知道她已经离婚,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即使田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她独自承担债务,也不能改变已经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童锦华仍然应该共同偿还。
  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最终判决田静和童锦华共同偿还85万元,消除了他们通过离婚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保障了陈鑫年的合法权益。
转自:中国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