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41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2-07 15:03 |
2023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综合网民投票结果,经专家委员会评选,购置儿童滑梯被诉案入选十大案件。
江苏省江阴市的张女士是一个两岁孩子的妈妈,因为小区没有儿童游乐设施,她在征得物业同意后,自费购置了一套儿童滑梯,放在了楼下大厅的角落里供孩子们玩耍。然而张女士的好心却差点为自己招来了一场无妄之灾。2020年11月的一天,前来探望朋友的柳女士在穿过大厅时,一脚踩在了滑梯配套的垫子上,当场后仰摔倒在地,造成T12椎体骨折。
由于就损失赔偿问题,柳女士与张女士以及物业公司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柳女士将张女士和物业公司都告到了法院。
2022年的2月28日和3月2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这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女士主张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总计近20万元,这些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成了庭审的焦点。
被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一(张女士)在我方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是有向我方进行报备征得同意,但其也未设置或竖立警示标牌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 张女士:我的初衷,包括我的所有的行为都是合理合法,所以我觉得当时出这个事情我没有责任,但是我愿意给她医药费,是因为垫子是我的,我出于一个人道主义去给她。
受伤的柳女士,购买滑梯的张女士以及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三方都认为自己在事件当中没有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同意张女士放置滑梯之后,应该对游乐设施承担日常的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事发当天,物业公司未将滑梯垫周围的积水清理干净,也没有在滑梯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这才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柳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而出于善意购买滑梯的张女士,其购置滑梯的行为与事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更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高勇:这样一个出于友善,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的做好事的善行善举,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我们对张女士的这种行为是予以了一个正向评价,给全社会的老百姓也有这样一个行为的指引,告诉老百姓做好事不需要有后顾之忧。
2022年3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柳女士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15万余元,应当由物业公司赔偿80%即12万余元。对柳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弘扬社会正气,擦亮友善底色,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
专家案评团认为: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