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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21点后才算加班,被“偷”走的加班时间怎么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
浏览次数:219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23 16:00

公司规定员工21点后才能算加班

员工的加班时间被“偷”走

公司的规定是否有效?

员工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基本案情

 

 

入职之初

 

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新员工常某

 

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

 

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

 

公司还规定

 

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

 

21点后才是员工加班时间

 

入职后

 

常某通过公司系统

 

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

 

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

 

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

 

常某提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累计57000余元

 

仲裁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根据常某考勤记录

 

结合加班申请记录

 

扣除常某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

 

判决公司支付常某加班工资3.2万元

 

公司、常某均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

 

最终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公司通过规章制度否定员工加班时间,该规定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申请审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对此规定明知的情况下,应做为本案审理依据。

 

然而,针对21点后加班才予以计算加班工资这一规定,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的情形,明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公司支付常某相应加班工资32000元。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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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用工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具备动态平衡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部分,理应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充分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同时,法院也应当保护劳动者因加班而享有的合法权益,违法规避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应被认定无效。

 

 

 

 

02

用人单位应致力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工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从意识上厘清,加班只是公司应对暂时性业务需求的应急方式,并非员工的 “新常态”,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为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工关系作出贡献。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