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19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23 16:00 |
公司规定员工21点后才能算加班
员工的加班时间被“偷”走
公司的规定是否有效?
员工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基本案情
入职之初
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新员工常某
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
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
公司还规定
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
21点后才是员工加班时间
入职后
常某通过公司系统
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
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
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
常某提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累计57000余元
仲裁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根据常某考勤记录
结合加班申请记录
扣除常某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
判决公司支付常某加班工资3.2万元
公司、常某均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
最终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公司通过规章制度否定员工加班时间,该规定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申请审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对此规定明知的情况下,应做为本案审理依据。
然而,针对21点后加班才予以计算加班工资这一规定,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的情形,明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公司支付常某相应加班工资32000元。
法官说
01
用工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具备动态平衡
02
用人单位应致力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