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54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23 14:50 |
71岁的周阿婆
早年丧父、中年丧母
独生女儿也在5岁时意外身亡
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单身至今
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进入晚年后因身患精神疾病
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孑然一身的周阿婆
谁来承担她的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周阿婆是独生女
早年丧父,中年丧母
32岁那一年
周阿婆年仅5岁的独生女意外身亡
面对生活中一次又一次的打击
周阿婆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离婚后的她选择单身至今
71岁时
周老太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
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监护问题
周阿婆所在的居委会
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指定居委会为周阿婆的监护人
经审理
上海浦东法院最终判决
指定周阿婆所在的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周阿婆已71岁高龄,因患有疾病而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异、无父、无母、无成年子女、无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属。她所在的居委会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并不违反她自身的监护意愿,且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较为便捷。因此,上海浦东法院判决指定周阿婆所在的居委会担任她的监护人。
法官说
01
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当前所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02
经过法定程序,组织也可以承担监护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外,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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