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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失智孤老,谁来监护?丨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
浏览次数:254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23 14:50

71岁的周阿婆

早年丧父、中年丧母

独生女儿也在5岁时意外身亡

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单身至今

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进入晚年后因身患精神疾病

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孑然一身的周阿婆

谁来承担她的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周阿婆是独生女

 

早年丧父,中年丧母

 

32岁那一年

 

周阿婆年仅5岁的独生女意外身亡

 

面对生活中一次又一次的打击

 

周阿婆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离婚后的她选择单身至今

 

71岁时

 

周老太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

 

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监护问题

 

周阿婆所在的居委会

 

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指定居委会为周阿婆的监护人

 

 

经审理

 

上海浦东法院最终判决

 

指定周阿婆所在的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周阿婆已71岁高龄,因患有疾病而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异、无父、无母、无成年子女、无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属。她所在的居委会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并不违反她自身的监护意愿,且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较为便捷。因此,上海浦东法院判决指定周阿婆所在的居委会担任她的监护人。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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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当前所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当前,浦东新区是上海老年人口总量最大的区,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并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特点,涉老监护纠纷也随之增加。“老年人赡养更高龄老年人”“老年人监护老年人”等现象愈发常见,叠加失独、失能、独居等情形,出现了组织申请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监护人的案件。针对涉老民事案件的这些新情况、新特点,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涉老民事审判的新理念、新机制,以便更好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

 

 

 

 

 

02

经过法定程序,组织也可以承担监护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外,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03

你我携手,共同打造大城养老“上海样本”

 

 

面对日益加深的老龄化形势,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改革创新、突出保障基本、激活社会活力,巩固并深化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而人民法院也应当做好老年群体司法保障,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构建体系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大城养老“上海样本”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