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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疑似销售假口罩,电商平台先行下架退款是否违约?| 小案大道理
浏览次数:205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5-05 09:00

疫情特殊时期

发现商家疑似销售假口罩

电商平台第一时间购入样品

初步判断为假货

尚未拿到品牌方检验报告

平台即先行下架商品并批量退款

是否构成违约?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

 

突如其来的疫情

 

让口罩成为一时的紧俏货

 

某商家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

 

“正品3M KN95口罩”

 

在连续热销几天后

 

却被平台警告“据消费者投诉,疑似假货”

 

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

 

平台对问题订单批量退款

 

对商家采取了产品下架、资金冻结等限制措施

 

随后,平台将该款口罩送至品牌方检验

 

经3M中国公司检验,确为假货

 

商家认为

 

电商平台单方停止服务构成严重违约

 

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保证金

 

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电商平台发现消费者涉假投诉后

 

果断购入送检样品

 

并在收货当日以普通人的视角

 

对样品的真伪加以判断

 

得出“疑似假货”的结论后

 

对问题订单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后再予送检

 

平台行为符合双方协议约定

 

同时也积极履行了平台经营者负有的

 

及时处置违法行为的义务

 

符合特殊时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平台合作协议》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疫情期间,防疫物资不仅仅是商品,更是救命物资,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关键一环,是确保安全、阻碍病毒传播的重要屏障。

 

口罩的销售事关国家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一旦假冒伪劣口罩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在特殊时期,网络商家尤应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把控进货来源和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秩序。

 

《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消费者在原告的店铺购入3M品牌KN95口罩后,因怀疑涉假向电商平台投诉。平台第一时间购入取样,到货后经查验仍无法排除涉假怀疑,又因物流管控无法及时送检,为最大限度防止假冒伪劣口罩流入市场,平台遂基于协议约定,先行作出商品下架、批量退款等处置措施,后经检验送检口罩确系假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平台采取的上述处置措施符合特殊时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认定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必要的处置措施”,售假商家以此起诉要求平台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