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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养老协议被变更为由拒付养老费用,法院:四子女共同平摊丨小案大道理
浏览次数:215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5-25 09:00

 

老母亲年过九旬

与子女商议入住敬老院养老

各方签下养老协议

然而因客观原因敬老院无法收住

小儿子便将母亲送往养老院

一字之差,费用却相去甚远

其他子女拒绝平摊多出的费用

小儿子诉至法院

要求其他子女共同平摊

子女是否可以以养老协议被变更为由

拒绝支付老人养老费用?

 

案件回顾

 

 

徐老太年过九旬

 

膝下育有四个子女

 

平时与小儿子王某住在一起

 

随着徐老太年纪增大

 

身体状况每日愈下

 

养老负担越来越重

 

小儿子难以照顾周全

 

为妥善解决母亲养老问题

 

徐老太一家来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调解员主持下

 

四子女对赡养母亲一事作出安排:

 

母亲徐老太自愿前往某敬老院居住

 

敬老院居住费用由子女四人均摊

 

然而,在为母亲办理入住敬老院手续时

 

小儿子却被告知由于母亲年纪过大

 

又患眼疾,生活无法自理

 

敬老院无法收住

 

于是他只得将母亲送往护理条件更好

 

费用也更高的养老院

 

在与兄弟姐妹结算费用时

 

其余三人却以其擅自将母亲送往养老院

 

导致费用增加为由拒绝平摊

 

无奈之下

 

小儿子将三个兄弟姐妹诉至法院

 

要求平摊养老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

 

虽然各方意定将母亲送入敬老院

 

母亲确因客观情形无法入住

 

而非小儿子主观有意为之

 

变更协议、将母亲送去养老院系事出有因

 

且被告在原告将母亲送入养老院后几天

 

便陆续知晓此事

 

截止原告起诉之时

 

被告对将母亲送入养老院之事并未提出异议

 

协议系子女间关于赡养母亲之约定

 

涉及基本社会公德

 

其余三名子女不能以协议内容被变更

 

而拒绝承担母亲的养老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

 

母亲的养老费用由四子女共同平摊

 

 

 

法官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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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需结合主体实际情况来履行

 

赡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老年人的养老事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随着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赡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适时作出调整,但调整协议应当充分尊重老人意愿,以老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小儿子王某的确擅自变更了协议内容,但本质上,王某变更协议并非为了免除或者减少己方责任,而是为了妥善安置母亲,且养老院费用亦在合理范围内,因此,这种变更合情合理合法,其他子女不能以此主张拒绝支付增加的养老费用。

 

2、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无法私自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中,无论调解协议能否被认定应继续履行,都不能免除其他子女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不能以赡养协议被私自变更、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瑕疵等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所有人都会变老,所有人都期待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呵护每一个老人,就是呵护我们的未来。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