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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共护未来——涉未成年人案例解读
浏览次数:265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6-01 16:40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院党组的统一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深度融合,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法官选择部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例进行解析,旨在引导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明辨是非,强化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责任意识,呼吁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关键词:毒品犯罪
警惕新型毒品 拒绝“上头电子烟”

 

22岁的小王以100元/支的价格向阿宽(未成年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共4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小王住处查获电子烟,经鉴定,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经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向未成年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小王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关键词:网络犯罪

 

未成年人需警惕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小霍(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小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小霍收购了4位同学共计13套银行账户“四件套”(含银行卡、U盾、手机卡、密码)后转手出售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小霍出售的上述银行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霍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小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关键词:高空抛物

 

7岁孩子高空抛物 家长赔偿

 

刘某在其居住小区散步时,被楼上7岁孩子小张丢下的电脑鼠标砸中后受到惊吓,倒地受伤,后刘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小张及其父母张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10.9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本应由侵权人小张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张某夫妻二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张某夫妻二人共同向刘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4.关键词:网络打赏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巨款”

 

10岁的小帅一直与奶奶共同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小帅偷偷使用奶奶的手机号注册了游戏直播解说平台的账号,在观看该平台的直播时,数次给主播打赏共计近10万元。小帅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的转账行为和金额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帅奶奶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其父母也明确拒绝追认,小帅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本案中小帅父母长期与孩子分离,对小帅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也存在过错。经多番沟通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近1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5.关键词:社会保护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某晚,小徐、小刘(均系未成年人)、小李等八人相约一起到某歌舞厅唱歌,并在此歌舞厅购买一箱啤酒(20罐)。凌晨1时30分左右,小刘在歌舞厅包厢内突然昏迷,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刘因饮酒并发心肌断裂、肺水肿、脑水肿等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刘父母将某歌舞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小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部分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歌舞厅没有履行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且在有两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所在的包间出售啤酒,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某歌舞厅的售酒行为,与小刘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歌舞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6.关键词:家庭教育令

 

向“失职”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小龙(未成年人)父亲常年外出务工,小龙自幼跟随母亲生活,由于工作繁忙,小龙母亲对他的学习、生活关心较少,父亲也只是过节才能回家。升入初中后,小龙无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接触,14岁时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小龙父母未能引起重视,仍疏于对小龙的教育与管理。随后小龙因与多人打架、随意殴打他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小龙父母疏于对其的陪伴、教育及监管,忽视了其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导致被告人小龙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遂决定向小龙的父母签发家庭教育令,指导其积极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重视孩子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对孩子陪伴、引导、教育,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