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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民政部最新答疑:父母同意也不行!
浏览次数:237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6-16 09:45

 

未成年人文身酷一时,
但痛一生。
一段时间以来,
这看似小众的文身,
引起一些未成年人跟风,
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其中明确,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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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同意也不行

 

近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了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
网民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查阅相关资料,似乎在此之前对于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并未有一个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认定,最近刚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针对此次的明文规定,我有几个疑问:
1.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意愿?2.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或父母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3.无法证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是否也应当追究文身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称: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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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多

 

据新华社报道,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为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文身虽然与犯罪没有直接关联,但确实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对身体造成创伤,具有不可逆、难以复原的特征;容易受到他人排斥,造成心理创伤;日后在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时也将受限。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国家这样规定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办法》明确,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央视新闻、新华社、全国妇联女性之声、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