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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被侵害背后……这份家庭教育督促令的苦心你可明白?
浏览次数:357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5-30 17:08
“监护人要加强学习家庭教育的专门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与孩子沟通交流的能力⋯⋯”日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刑事案件时,主审法官侯静晶向被害人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明确要求家长切实履行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
 
本案的被害人丽丽(化名)与被告人小邝(化名)认识后不久,小邝将丽丽带回家中,同睡一张床。不久后又带回家两次,后两次发生了性关系。当时丽丽年仅12周岁,小邝也刚满18岁。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小邝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珠海中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小邝犯盗窃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侯法官在二审开庭前约谈了丽丽父母。丽丽母亲哭诉孩子是受了坏人的胁迫:“我家丽丽平常很乖,都呆在家里,外出会向我报告。回老家上学一年,因语言不通难以适应,初二上学期休学返回珠海。虽然没有上学,但是我也从网上找了些试听的免费网课给她⋯⋯”丽丽母亲滔滔不绝讲了三个小时,而讷言的丽丽父亲根本就插不上话。
 
丽丽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也是被强迫才与小邝发生性关系的。
 
但是本案的证据反映,涉案期间被告人小邝和被害人丽丽的QQ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关系亲密,谈论关于两性话题时,语言非常直接,事后丽丽也多次主动发亲昵信息联系小邝。
 
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本案即便丽丽是自愿的,也不影响对小邝的刑事责任追究。但是丽丽及其父母的言词与证据反映的情况差异较大,引起了侯法官的关注。证据显示,案发期间丽丽没有上学,通过社交软件交友聊天频繁涉及两性内容,还有夜不归宿的情况。法官觉察丽丽的父母可能并不真正了解孩子的实际状况,甚至沉浸于他们所看到的“假象”,不愿意去面对丽丽在青春期的心理需求。
 
“及时发现问题、矫正问题,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才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侯法官意识到,目前对丽丽的司法救助,已经不仅仅是对其遭受性侵后的心理进行干预的问题,还要帮助丽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家庭教育。
 
因此,侯法官与丽丽父母谈话后,严肃指出了丽丽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让二人正确认识丽丽的现状,尊重并理解孩子的想法,正确引导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在判决后,珠海中院向丽丽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督促令,要求丽丽父母切实履行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首先保障丽丽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次关注丽丽的思想和行为状态,加强亲子陪伴,了解其心理需求,必要时借助专业力量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后还要学习家庭教育的专门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与丽丽沟通、交流的能力。
 
“针对丽丽的情况,我们还将持续进行跟踪,加强监督,帮助其父母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侯法官说。
来源/法治日报(ID:fazhiribaoxinwen 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