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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法:父母有权拒绝“啃老”
浏览次数:302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2-25 15:35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彰显尊老敬老文明家风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住、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垫资照顾“空巢”老人费用由谁来担,表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对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在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中,何某玮通过其祖父何某新的遗赠和祖母杜某妹的赠与取得某房屋所有权。后何某玮的父母离婚,何某玮由其母亲伍某抚养。何某玮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交还其赠与的房屋,并支付租金损失。法院充分考虑何某玮的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判决驳回何某玮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司法裁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在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一案中,裁判明确了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予以否定,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年轻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
  
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法院支持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请求子女补偿,充分肯定了某村民委员会助人为乐、帮扶村民的善举,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空心村”中“空巢”老人赡养问题的关注。
保障诚实信用平等就业
平等就业权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明确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某公司查阅闫某某投递的简历后,认为其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是其为××省人。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并向其道歉。
  
法院通过厘清权利的边界,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予以规范,旗帜鲜明地否定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文明、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助力形成公平、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后毁约,违约金应不应赔?在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中,谢某作为人才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政策,在为对口支援高校单独招生、定向培养人才的同时约定最低服务期,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相悖。谢某系利用国家对西部的倾斜照顾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录取,应受其读博前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所约束。其提前离职行为不仅违反了培养协议的约定,也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既要享受对口支援政策红利,又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不诚信行为,不值得提倡,判令谢某支付新疆某大学违约金29万余元。
营造和谐友爱社会关系
崇德修睦、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条件。在方某某、黄某某诉周某、陈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中,某老旧小区业主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业主方某某、黄某某以加装电梯未有效公示,加装电梯造成其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陈某某等人停止使用电梯、拆除电梯设施、恢复原状,并向其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基于现场查看情况,判决驳回方某某、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具有普遍性,由该问题引发楼上楼下的纠纷,不仅涉及每栋住宅中住户的权益,亦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安装电梯的决定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未明显影响低层住户利益。在个别低层住户反对时,人民法院通过明确低层住户对加装电梯的适度容忍义务,保障了高楼层住户的通行方便,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好意同乘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能不能减免?这是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主要争议。法院认为,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沈某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沈某某受伤,徐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沈某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适用该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中国妇女报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