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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例 |初生婴儿遭父藏匿 联合执法母子团圆
浏览次数:333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2-16 08:49

 

一、基本案情

 

离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  

陈某(女)与汪某(男)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2019年7月,陈某生下一子。孩子出生第三天,汪某将孩子带离,再无消息。2019年9月,陈某到安徽省滁州市妇联信访请求帮助找回孩子。妇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汪某一再出尔反尔而失败,遂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并为陈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在不断寻找幼子、协商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见不到孩子的陈某情绪波动较大,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妇联多次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困难救助。

2020年3月,区法院判决孩子由陈某抚养,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汪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仍将孩子藏匿在外地并拒绝见面。区法院以汪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侦办,公安分局审查立案后依法对汪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时,汪某及其家人才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案件执行。2021年1月,在市妇联的见证下,汪某委托姐姐把孩子交给陈某,双方达成谅解,并协议确定对孩子抚养、探视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成功案例。近年来,因离婚引起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频发,有的当事人无视法院判决,光天化日下从幼儿园、学校甚至法庭抢走孩子,有的抢夺藏匿孩子后无心无力照料,干脆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有的给孩子输灌仇视另一方的思想。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依法享有的监护、抚养、探望权利,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有的矛盾纠纷愈演愈烈,酿成人身伤亡的恶性案件,影响极其恶劣。造成这种乱象的原因在于,一些当事人认为抢夺、藏匿自己孩子的行为不违法,为了争夺抚养权提前谋划将孩子抢夺、藏匿起来,形成“共同生活”的既定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惩治这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且未成年人的人身又不能强制执行,致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人有恃无恐,成为维权难点问题。

本案中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取得成效。人民法院担当作为,准确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移交后,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彰显了法律尊严,体现了公平正义。最终,在法律的震慑下,迫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放下了恩怨,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解决了妇女群众的揪心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问题提供了参考。

来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