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04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25 09:11 |
法律规定,婚姻中一方存在重婚、虐待遗弃、同居、家暴这四种行为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只是出轨,并未同居,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多次出轨,婚姻破裂
儿子出生后,林玲发现韩磊有了外遇。起初是无意间看到韩磊与一个陌生女子的亲密合照,随后发现他用手机微信多次向该女子转账。再后来,林玲甚至用自己的某旅行APP账号,查到了韩磊的开房记录。
数次争吵后,韩磊承诺改邪归正,与第三者断绝往来,并在林玲的要求下,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删除第三者的所有联系方式,不再做背叛婚姻的事。
然而韩磊并没有履行承诺。他与第三者纠缠不清,甚至经常微信聊天,相约开房,林玲发现后搬回娘家,两人开始分居。儿子坤坤跟着韩磊生活。
分居了一年,韩磊提出离婚。法庭上,林玲说两人原本感情不错,是丈夫有了外遇,才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她还向法官提供了韩磊的保证书、给第三者多笔数额为“520”元的转账记录、开房记录,以及双方亲昵照片等作为证明。林玲以韩磊出轨给自己带来巨大心理伤害为由,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认为,韩磊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林玲同意离婚,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二人离婚。不过,虽然韩磊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但并无证据证实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认定他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属于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对林玲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林玲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
来源:中国妇女
实践接轨,民法典有新规
舟山市中级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林玲提交了保证书、照片、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韩磊的出轨行为,韩磊在一二审中对出轨事实和相关证据未作反驳,因此一审法院对韩磊出轨的认定并无不当。
韩磊的行为过错明显,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林玲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支持,这不利于弘扬良好社会风尚和婚姻家庭观。于是,中院在2020年7月进行了改判,对林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具体情况,酌定韩磊赔偿林玲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中院的法官解释说,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韩磊的出轨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驳回了林玲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然而2021年1月民法典即将实施,其亮点之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规定。在家事案件的实际审判中,应对此立法精神有所呼应。
随着社会发展,《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已经无法涵盖生活中遇到的情况,《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其中较《婚姻法》第46条新增一项规定,即“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要求精神损害及物质损害赔偿的情形,将不限于同居、家暴、虐待遗弃、重婚四种情形。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正是契合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