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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来了→
浏览次数:574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8 16:16
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近期,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旨在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入职查询意见》规定的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
 
  • 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

  • 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社会强烈关注,必须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构建对未成年人更加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史卫忠说,2017-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 30.7%,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
 
《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
  •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史卫忠说,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史卫忠表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在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将推动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对于此前已建立的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机制,仍然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实施。
 
《入职查询意见》第四条对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作出了界定,其中明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入职查询意见》规定,教师因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等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但其行为不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具体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