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81作者:来源: 兴宁市妇女联合会发布时间:2020-08-10 16:24 |
1
田某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田某,系被害人杨某(女,11岁)亲属,务农。
2019年4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田某多次趁杨某在家中独处之机,对杨某实施奸淫。
杨某就读学校班主任黄某发现杨某情绪异常,经了解到杨某疑似被侵害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田某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
2
李某猥亵儿童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某医院医生。
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给被害人张某(女,9岁)检查身体的工作便利,对张某实施猥亵。
张某监护人向医院反映情况后,该医院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行政机关卫健委报告,卫健委向同级检察院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
3
周某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周某,系被害人刘某(女,16岁)男性朋友,无业。
2020年5月,检察机关收到该市卫健委通报患者刘某疑似被侵害的线索,患者在某市医院申请引产,自称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致。
检察机关随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4
冯某敲诈勒索案
2020年6月,检察机关收到某中学教师反映学生李某(男,14岁)疑似遭受他人侵害线索,称李某在学习过程中精神异常,疑似遭人陷害敲诈。
检察机关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检、国家监察委员会等9部门制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伤残、死亡、遭受家庭暴力、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被遗弃;疑似被拐卖或被收买的,被组织乞讨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的或者面临危险的都要报告。
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报告人的信息保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ID:zgrmjcy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