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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知道 不会用 不敢用”?“接地气”的适用规则来了→
浏览次数:634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5-15 15:36

前不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实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并公布了4个相关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规则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管辖、审判组织、审理方式、证据及证明责任、措施、变更及复议、执行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

 

典型案例中,有“同居关系的一方”、“子女”作为申请主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有曾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方,在离婚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支持的案例。

 

5月8日,参与了规则制定全程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臧永向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介绍,从2019年底开始,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历时5个月,规则予以制定发布。

臧永:目的是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

01

“不知道 不会用 不敢用”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离婚原因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占比位居第二,达14%;在四川,省妇联去年的相关调查发现,涉及农村的婚姻案件中,有近50%存在家庭暴力。

 

而据中国妇女报今年3月的报道,反家庭暴力法实施4年来,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下称“保护令”)5749份。

臧永:通过数据对比不难发现,‘保护令’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在成都,通过去年的调研,总结起来,主要存在三种现象,“不知道”“不会用”“不敢用”。

 

臧永介绍——

 

  • 目前,对于家暴的准确判定、“保护令”制度及其申请流程,在普通民众中的知晓了解率,还未能达到立法设立“保护令”制度时期待的程度。

 

  • 而对于“从严把握”裁判理念的法官来说,因反家暴法中关于“保护令”的条款细则不明晰、操作性不强,其中,对于“保护令”执行的手段和措施方面规定较单一,义务协助单位职责等各方面都缺乏细化等,导致法官们在认知上存有疑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保护令”制度“不会用”“不敢用”的现象。

 

但从成都近四年已发放的“保护令”的效果来看,“很有震慑力,目前未发现‘保护令’发放后,仍继续实施家暴的情况。”臧永说,法官们对于细化“保护令”的诉求迫切。

 

据悉,在规则的征求意见阶段,成都各基层法院对初稿的17个条款,一共提出了42条意见和建议,规则对其中合理的28条予以了吸收采纳。

 

成都中院认为,加大反家暴力度,对“保护令”进行细化,非常必要,而相关工作也被确定为202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02 

回应司法现实 增强可操作性

这是市中院公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中的第一个案例↓↓↓

申请人吴某某和被申请人杨某某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初,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

 

但不久后,吴某某便开始遭到杨某某长达近一年之久的持续骚扰,期间,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了多次跟踪、谩骂、殴打等恶劣行为。

 

为此,吴某某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同意了她的申请。

 

市中院提出——

本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保护令”的案件,并认为“同居关系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臧永: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前配偶、收养关系、非直系亲属抚养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形。

 

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我们认为,这些都应属于“保护令”申请主体。

 

记者看到,在规则的“申请主体”中,不仅详细列举了十余种家庭成员,还明确指出了“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

臧永:如此细化既是回应了民众的司法需求,更增强了可操作性。

此外,规则中,提出了“审查时不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险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也引起业界关注。

臧永:在家暴案件中,双方关系较私密,所处的环境较私密,这种一对一客观情况,促使举证很难达到民诉法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

 

我们考虑可根据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结合申请人陈述及初步证据,由法官内心确信来做出符合民众普遍认知的判断。

臧永认为,此条能引起关注,焦点在“发出‘保护令’的后果”

 

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一旦发出了“保护令”,在如离婚相关诉讼过程中,会对被申请人一方做出不利的甚至赔偿的判决,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外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但臧永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并不会仅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认定家暴的事实依据。

臧永:婚姻法规定的可要求损害赔偿的家暴,一般是指持续性、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03

“保护令”可采取电话、

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送达

 

臧永举例,市中院发布的第4个反家暴典型案例,对受暴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支持,是因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董某某与张某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和女儿的教育问题经常发生口角。

 

2017年,两人因女儿填报高考志愿一事发生冲突,冲突中不仅对孩子实施了暴力,导致孩子左手受伤,缝合三针,还造成董某某左耳鼓膜穿孔。董某某和女儿搬离原住处,并在不久后分别申请了“保护令”。

 

成都中院认为此纠纷中,张某某不仅给董某某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严重伤害了董某某的情感,故判决张某某赔偿董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臧永认为“保护令”的核心目的是“终止暴力,构建相对和谐的家庭关系”

 

臧永:家庭成员之间有纠纷,也应以平和理性方式解决,而不是使用暴力。

为了能及时“终止暴力”,规则在有关“送达方式”上,提出“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

臧永:根据反家暴法以及规则规定,“保护令”做出即生效。

 

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送达,能够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最快速地制止申请人面临的现实危险,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这些亮点外,相关各界认为,规则中还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一名法官比照特别程序案件独任审查”“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八种措施”等均很“接地气”的细则规定。

 

在臧永看来,此次细化“保护令”,并通过规则发布实施,一定程度能推动解决“不知道”现象,而最大的亮点则在于“为下一步加强反家暴联动机制奠定了特别好的基础”。

 

臧永:规则是第一步,先纵向地针对法院内部在适用“保护令”方面进行细化规范。以此为基础,再进行横向联动,将妇联、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晰。

 

反家暴,一直是成都市委重点主抓的工作之一,2017年,成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已联合13个部门制定了反家暴工作规程,明晰了各自责任,

 

今年,我们将在此基础上,与“保护令”相关的部门再进一步细化各自职责,特别是在明晰义务协助单位的职责等方面,与各部门加强联动,让“保护令”进一步落地落实。

 

此次规则,正是在成都中院联合成都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13个单位召开的推进建设反家暴工作合作机制联席会议上予以公布。联席会上,除了法院外,检察院与妇联均发布了反家暴典型案例;市妇联与市检察院还建立了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

 

臧永所说的“下一步重点工作”,已经开始展开。

 

(本文来自《中国妇女报》2020年5月13日5版,原题为《让“保护令”更有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