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14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4-28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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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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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前,父母为购房出资的情形
情形一
只有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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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的方式是按份共有,并约定了各自的份额具体多少,离婚时一般是按照登记份额各自享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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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对共有的方式没有约定,离婚时法院存在两种判决可能,一是出资方可适当多分,一是判决平分,即男、女方各占百分之五十。
情形二
只有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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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母是购房款全额出资,则房屋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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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母的出资仅仅是部分购房款,其子女在婚后还贷,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以及对应的房价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对方。
情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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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后,父母为购房出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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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后,父母为购房出资的情形
情形一
只有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房屋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视为出资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情形二
只有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房屋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情形三
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房屋一般是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出资多的一方子女能否适当多分,目前法院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情形四
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房屋认定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出资是购房款全额出资,如果不是全额出资,子女后续还贷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结语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复杂多样,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各种情形,鉴于购房出资涉及的款项金额较大,为免子女离婚时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笔者建议父母出资时明确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提供款项时以书面方式固定性质。
必要时,应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如何作出合适的选择与安排,确保自房屋进入家庭的第一天起,就按照必要的法律手续清晰地确立权属归向(包括中途权属变更),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来源转自广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