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52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3-12 17:23 |
一、 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聚众打麻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即出警到李某某家中处置,说明政府明令禁止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并对在场聚集人员进行劝离。李某某情绪激动,推搡、拉扯并用凳子砸击民警。
(二)裁判结果
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政府明令禁止的聚集行为置若罔闻,不听劝离,暴力袭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官说法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遵守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觉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排查、登记、测量体温等各类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如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惩处扰乱防疫秩序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山市某镇村口临时防疫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核对时,与工作人员黄某某发生口角 ,还通知其兄梁某等人到场,辱骂黄某某等工作人员。当晚8时,被告人梁某、梁某某酒后纠集他人来到被害人黄某某住处附近,辱骂和殴打黄某某及其父亲致轻微伤,并将上前劝阻的治保人员按倒在地。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疫情当前,梁某和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事关公共安全。本案两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仅拒不配合检查,还纠集人员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及其家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社会公众要以被告人为鉴,在疫情防控期间,遵规守法,服从管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三、打击假借疫情名义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推广号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后不再理会被害人,诈骗了19名被害人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法官说法
当前,全国人民都在防控疫情,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疫情防控相关物资需求迫切的心理,趁机诈骗他人财物,或实施其他制假售假涉疫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性质恶劣,应予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网购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务必选择正规网站购物,尽量避免私下交易,谨防上当受骗。
四、惩治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行为
(一)基本案情
武汉出现新型冠状肺炎后,被告人谭某某以50元/盒的高价在某电商平台出售进货价格为25元/盒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月23日又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00元/盒,实际销售金额5.1万元,赃款案发后全部退还。
(二)裁判结果
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三)法官说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药剂等医用物资紧张,相关医疗物质的供应、购买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为该类医用物资的生产、销售商家此时更应该严格遵守政府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诚信经营,不能唯利是图,否则将受到刑法的惩罚。
五、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市场监管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餐厅厨房冰柜中,查获其新近向邓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的两只野生飞禽(收购时已死亡),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二)裁判结果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从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禁止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是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减少公共安全危机、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当从 “非典”和“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吸取经验教训,严禁非法买卖、生产、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全力支持医院抗击疫情
(一)基本案情
博众康美公司与民航广州医院因合作经营医疗项目产生纠纷,于2019年11月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民航广州医院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2月17日,民航广州医院向法院申请解封银行账户,提出其承担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疫情防控任务,但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医院无法采购相应的药品、医疗设备及防护品。目前,相关防疫、防护用品已消耗殆尽,情况十分紧急。
(二)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承载的客流量巨大,面临着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法院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当日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解除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事宜达成共识。法院即时出具解除冻结法律文书,并协调账户开设银行,专门开绿色加急窗口为民航广州医院办理账户解封。
(三)法官说法
医院作为抗疫主战场,承担着维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疫情防控的重要职责。在疫情形势严峻、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坚持保障疫情防控与诉讼权利相平衡,迅速为医院解除账户冻结措施,保证该医院在疫情防控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七、促进困难企业恢复经营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覆合彩色钢板的中等规模企业,也是多家知名家电企业的供应商,近年因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负债1亿多元。因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5月,法院依法裁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又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新材料公司具备产业整合、转型升级基础,可采用“管理人监管+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持续经营,以“保底投资人+互联网招募”模式招募投资。疫情发生后,法院通过“线上办公”继续推动重整方案实施,加速募集财产分配,债权人表决通过后两周内财产分配到位,实现了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人清偿率62.62%,促成该公司迅速全面恢复生产。
(三)法官说法
在疫情爆发期间,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线上办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仅历时四个月就重整成功,既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企业的平稳过渡,又避免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扩散风险,确保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停歇、不打烊,有力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稳企安商化解行政争议
(一)基本案情
广盛公司系当地知名的台资民营企业,因资金紧张拖欠80名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广盛公司补缴118万元住房公积金。广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补缴的公积金金额较高,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存在资金压力,希望能以缓交公积金的方式助其渡过难关。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前正值大部分企业停工配合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稳定企业经营生产和缓冲企业资金压力,根据广盛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主持当事人进行在线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补缴期限延展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的协调方案。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同意延期补缴函后,广盛公司申请撤回相关80宗案件的上诉和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
(三)法官说法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充分运用协调手段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职工的相关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助力民营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为其恢复经营生产赢得宝贵时间,推动疫情防控时期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九、支持抗疫物资企业复产
(一)基本案情
某特公司是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一家研产销红外热成像仪的企业,2019年1月因内部股权纠纷陷入债务危机,未能偿还工商银行到期贷款而被诉至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某特公司应偿还工商银行借款2796万元。因某特公司未履行义务,工商银行于2019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特公司生产的红外热成像仪是一线抗疫的急需物资,为支持该公司紧急复产、保障市场供应,法院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决定调整变更部分执行措施,商请首次查封法院移送本案抵押物的处置权,同时解除对该设备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使该公司紧急复工,生产出红外热成像仪用于疫情防控。
(三)法官说法
抗击疫情期间,一线抗疫物资供需矛盾突出,支持相关生产企业紧急复工复产,成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以疫情防控大局为重,优先保障抗疫物资企业生产运营、复工复产,依法解除部分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为支持抗疫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十、保障抗疫期间民生需求
(一)基本案情
某农产品配送公司与某食品公司是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0月,双方因债务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食品公司应分期支付拖欠农产品配送公司的7.3万元欠款。因食品公司未履行判决,农产品配送公司于2020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食品公司是关系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的食品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营收减少,资金周转困难,暂时缺乏债务偿还能力。法院通过视频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食品公司分七期偿还欠款。法院根据双方协议情况依法支持某食品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暂缓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法官说法
抗击疫情期间,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作为民生物资生产企业的特殊困难,同时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采取灵活有效的执行措施和复工扶持措施,依法规范、善意文明执行,为保障民生物资供应、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