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55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05 08:55 |
人身保护令包含的内容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它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内容: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由受害人向其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按照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可向法院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好是书面提出;情况紧急时,也可口头申请。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
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