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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拍女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浏览次数:720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10 09:54

通过网络聊天,年青男子和 16 岁女孩成了“朋友”,他不仅诱使拍摄裸照 ,还“遥控”女孩拍妹妹的裸照……

案例: 女孩哭诉 ,牵出罕见疑案“妈 ,有人欺负我 …… ”话还没说完,刚上高中的小雅就忍不住哭了起来。她认识了一个叫凯哥的网友 ,经常给她发送 QQ 红包 ,还给她买游戏道 还给她买游戏道。作为回报 ,她会按凯哥的要求 ,进行裸聊或者拍摄露照片发给他 。听完女儿的话 ,小雅的妈火冒三丈,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过网络侦查,锁定凯哥是家住江苏徐州的周睦 。周睦落网后 ,警方在他的电脑里发现了多张未成年少女裸照,照片里的少女是小雅和薇。在名为小薇的文件夹中,还有一名女童的裸照 。照片中的女童看起来只有六七岁 ,处于熟睡状态。

经过侦查 ,警方得知小薇 16 岁。她也是通过网络聊天 ,和周睦成为 朋友 。她先后收到周睦发来的800 元红包,和小雅一样以裸聊 、拍裸照的方式回报 。她有个 6岁的妹琪,在周睦的一再恳求下,她趁着妹熟,睡给周睦进行直播 ,并拍摄了妹的裸照 。小雅 、小薇是未成年人 ,周睦通过发红包获得了她们的裸露照片 , 虽然并没有传播出去,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 ,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口案件中婴儿 、幼儿 、儿童年龄界限 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的为儿童 ”。琪琪刚满6岁,周睦获取和保存她的裸照,显然是为了满足他的邪恶欲望,然而他并没有进行拍摄,通过网络 “遥控 ”小薇拍摄又不算淫秽行为 ,还能算猥亵 儿童罪吗 ?警方认为这是个疑难案件,申请徐州云龙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 侦查 。

案件引起了检察院的重视,在检察官看来,确定周睦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有两个难点:一是他和琪琪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与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手段不同;二是小薇受“遥控”后拍摄琪琪的裸照,该如何处理小薇?

经过讨论,警方和检察机关认为,在网络时代,犯罪手段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直接接触、亲自实施,而是有了新的方式。周睦利用网络手段猥亵儿童,满足自己邪恶的欲望,已经侵犯了琪琪的合法权益。

说法:隔空猥亵,警惕网上坏人

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警方逮捕了周睦。对于按周睦要求直播妹妹熟睡并拍摄裸照,小薇已经记不清具体过程,但非常懊悔。当时,她认为年幼的妹妹就是“小孩”,拍张“光屁股”的照片无所谓。现在才知道这对妹妹是一种伤害,表示以后会保护好妹妹。

调查到这些情况 ,检察官确定 ,小薇很清楚她做了什么 ,尽管主观没有猥亵儿童的故意,但客观上在帮助 、配合周睦猥亵儿童,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考虑到她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或减处罚 , 检察机关最终没有作为犯罪处理 ,对小薇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这起罕见的 “遥控 ”猥亵儿童案里 ,小薇相当于 “犯罪媒介 ”,把 躲在幕后有主观故意的周睦,和受害女童琪联系了起来 。如果把小薇视 为受害人 ,既不符合法律,也切断了周睦与琪的联系 。确认小薇是共同 犯罪之一 ,周睦的犯罪链形成 ,检察官才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

归案后,周睦供述了犯罪过程承认刚开始小薇并不同意拍摄琪裸 照,但他不断发红包让小薇就范还一步指导进行直播与拍摄。检察机关以周睦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检官的说法获得了认同。云龙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睦有期徒刑 1年6个月。

这起案件的难点, 是周睦使用了网络手段“遥控”猥亵儿童。事发后小薇的父母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惩治周睦,也意识到对心和教育不足。网络时代,让孩子完全与隔绝是不可能的随着慢长大父母一般会给孩子更大的网络自主权,却容易忽视潜藏危险。

时刻监控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不是好办法,关键还要 培养孩子健康向 上的网络观念。 孩子使用网络之初,就应该告诉他们潜藏着危险并 举例说明哪些情况应该如何回避,或者求助父母。

网络世界里,居心不良的人无法直接伤害孩子能使用手段主要是 语言诱导、金钱惑。 父母可以告诉孩子一些 “关键词”,提醒这词代表着危险,而非亲故的网友发送红包相当于“陌生人给糖”,如果不知道该接受,可以询问父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