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168作者:来源: 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22 08:54 |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乙是否有偿还该银行贷款义务呢?
【争议】本案的焦点是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
怎么理解《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