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01作者:来源: 金诺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08 10:40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案例回放
1998年,黄某与余某二人登记结婚。
2000年,黄某开始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关系。
2005年,黄某借口外出务工,随即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余某得知后多次规劝其回家生活,黄某写下《保证书》并同意将工资卡交付余某持有,但仍未返回家中,
2017年3月,黄某返回家中将工资卡从余某手中拿走后再次外出,至今未归,也再未与家人联系。
余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被告黄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二、法院审理判决
1、准予余某的离婚请求。
由于双方自2005年起就一直分居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有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2、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黄某在与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
余某因黄某与他人长期同居、不尽家庭义务而致身心上的痛苦明显,根据黄某的过错大小、经济负担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