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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针对“24条”出新规: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宜共债共签
浏览次数:808作者:来源: 金诺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 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发布,新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明确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解释共四条,于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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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合意形成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前,在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争论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一方签字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 “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两种不同观点的冲突反映了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之间的冲突,两种观点所体现的价值取向需要取舍和平衡。

因此,新解释在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共债共签”增加了交易成本问题

上述负责人解释,在增加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应当优先考虑。此外,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事后纷争,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借债需夫妻协商

南都记者了解到,婚烟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学界普遍认为,婚烟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也规定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被认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据此,新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前提下,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上述负责人称,“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难以严格区分,因此对于正常情况下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大额举债认定共债需债权人举证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存在广泛争议。

因此,新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负责人介绍,新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施行后,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要以本解释为准。

对于新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上述负责人称,法院将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