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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维权热点工作的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2193作者:来源: 金诺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25 16:40

 

近年来,我市妇联从关注妇女群体、关注妇女需求、关注妇女热点入手,以解决妇女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妇联信访维权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妇女维权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上取得突破和深化,妇女维权工作取得真正实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维权内容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针对平时接访案例和维权工作过程遇到的热点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发现婚姻家庭问题仍是女性维权热点,其中有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和老年人再婚家庭财产纠纷问题尤其突出,给妇女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一、 我市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我会维权部门共接待来电来信来访580多宗,其中婚姻家庭问题75%,这一数据表明:婚姻家庭问题,仍是女性维权热点。其中关于离婚家庭子女抚养纠纷的占23 %,再婚家庭财产纠纷的占19 %,家庭暴力问题的占50%,其他占8%。在这几大热点中,妇女权益侵害严重,且难以得到更好的维护。我们主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宣传为先,扩大普法宣传面,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一是扎实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综治宣传月”、“百万妇女学法律”等主题活动。通过张贴标语、印发资料、提供咨询等方式,结合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重点宣传《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如近年来,配合有关部门举行了青年禁毒志愿者行动启动仪式;联合市禁毒委举行大型的“6·26”国际禁毒日系列宣传活动;2008年,举行了“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启动仪式;2009年着重抓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共表彰了10户“平安和谐家庭”。二是通过新闻媒体扩大妇女法制宣传。在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电台的热线节目、报纸的专版,以最及时、最大众化的形式予以宣传,以达到宣传法律、教育妇女、提高全社会保护妇女的氛围。如2008年在《今日兴宁》报刊登了《拒绝赌博,守护家庭》倡议书;2009年在兴宁广播电台开辟栏目专题宣传了有关妇女维权及“六防”家庭平安知识。三是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班。重点抓好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时期各种活动、会议、培训等机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2008年,在全市妇女干部培训班上安排学习了法律知识;并连续多年在各乡镇及村级妇女学校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广泛宣传,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妇女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逐步形成了全社会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2、坚持创新机制,整合社会资源,社会化维权格局基本形成

一是充分发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我市自2005年建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工作制度以来,市妇联借助维权联席会议,加强了与人大、政法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每年主抓一些典型案件,解决一些实实在在问题,近年来共请求人大督导案件2起,与司法部门协调处理维权案件20起,申请法律援助21起,与职能部门联合处理维权案件25起,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全市社会稳定。二是建立健全信访投诉网络,畅通妇女投诉渠道。构筑了市镇村三级维权网络,做到市有维权接待中心,镇有维权接待站,村有维权投诉点,全市各级妇联均建立了妇女工作维权机构,将信访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至目前,全市已创建了维权服务站43间,并借助公安部门成立家庭暴力接警中心的契机,各个服务站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及时举报,及时调解,有效地防止了家庭暴力行为。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同防同治。配合疾控中心做好“面对面”防艾宣传教育;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矛盾化解调处工作,在全市489个村(居委)成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妇女调解员,方便了当地群众就近咨询、投诉和解决家庭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积极履行社会保障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义务。我会有两名妇联干部被聘为劳动保障社会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婚姻家庭、民事纠纷等各类案件陪审,在协助法院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谐统一中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共参与陪审案件15宗。

3、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娘家人角色,切实维护妇女权

我们在做好维权工作时,始终坚持以“娘家人”的情怀去对待每一位前来求助的妇女姐妹,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件信访,一是以高度的热情面对来访;二是建立来访登记,加强信访管理;三是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切实维护妇女权益。近五年来,我市妇联共处理来访来电来信580多宗,解决突出侵权案件8宗,法律援助21宗,胜诉率100%,办结率达98%以上。有些重大维权案件还在社会上取得了较大影响。如2007年水口镇博溪村妇女黄海群被夫虐待案,市妇联接案后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并提供法律援助,最终使其丈夫深刻检讨,当庭撤诉。此后,夫妇两人和睦相处。此案依法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拯救了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和受虐妇女,得到了当地群众和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在梅州日报和梅州电视台民生820节目均作了详细报导,在社会上影响较大。

女性权益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更是如此,特别是有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家庭暴力和老年人再婚家庭财产纠纷的问题尤其突出,梳理相关接访记录,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离婚家庭子女抚养纠纷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双方因子女的抚养而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女性通常在抚养费给付和探望权的问题上需要维权。

1、男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从我会维权部门的接访记录来看,来访的 件抚养纠纷案中,其中很多是因男方不履行义务而要求维权的。特别是家在农村或无产无业的,根本无法履行,女方只能独自承担抚养责任。

2、离异后探望权遭剥夺: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望权的主张,离婚后探望权被剥夺的现象屡有发生。这方面,我市就有一典型案例。兴田街道黄男与陈女,两人离婚后,陈某带女儿生活,男的带儿子生活。因陈某经常打电话并要求见儿子,两人因此产生矛盾。最后矛盾激化时,男方竟在某超市持刀将女方砍死,酿成惨剧。另一个案例,如刁坊镇曾某案:女方探视权不能履行,每次要求见小孩子,男方就以各种借口阻止,甚至将孩子带开,或在小孩面前讲女方坏话,使小孩对母亲产生恐惧或厌恶而不愿意见面,使女方非常痛苦,而维权部门也无能为力。

二、家庭暴力问题

为帮助妇女维权,市妇联已在各社区建立了妇女维权站点,同时和市公安局实行联动,妇女若遇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只要拨打“110”,就能得到及时救助。但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妇女维权问题也越来越多,根据接访情况,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农村家庭暴力无法维权。在日常信访接待中,经常有妇女反映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多是由于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使得一些男子惟我独尊,妻子稍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就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有的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男方也经常找茬打妻子;还有的因为男方有了外遇,对妻子也是进行家庭暴力,逼迫女方离婚。在受害妇女找到妇联寻求帮助时,市妇联大多是与基层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只能交给她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再打你时,可以向110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但报了警,找了村委会,也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时越是报警,越找村委会,打得越厉害,反正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没有其他办法。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较难。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有许多妇女遭遇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身心及精神遭受严重伤害和创伤,但起诉离婚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往往因不能提供证据或不知如何取证,导致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案例:李女士,家住兴城,41岁。其投诉丈夫自从前两年下岗后,脾气变得很坏,靠在外给人打零工赚钱,每次一回家,就习惯性地喝闷酒,喝完就乱发脾气,莫名其妙就动手打其。酒醒后又反悔,如此周而复始,让李女有苦难言。

三、老年人再婚家庭的财产纠纷问题

老年再婚家庭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不容忽视,特别是老年妇女的权益维护问题更须重视。老年人再婚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再婚后又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二是老夫少妻式再婚,一方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从市妇联的接访情况看,老年人再婚后涉及到子女继承和财产保管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有相当比例。

根据分析来访记录,前来求诉的老年妇女在再婚家庭财产分割时往往是较为吃亏的.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再婚的老年人中普遍存在着男女年龄差异大,男方年龄比女方大很多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普遍会出现一方先去世而另一方可预见的生存寿命还很长的状况。二是再婚老年妇女经济基础普遍较差,对自己的供养能力有限。很多老年妇女选择再婚的原因是由于缺乏经济来源、子女供养能力有限,而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晚年幸福。三是再婚老年夫妻所居住的房屋多是男方住房且为婚前财产。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很多再婚的老年妇女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再婚家庭中,一旦男方去世或重病,因不可回避的财产继承事件出现后,女方就会与男方的子女产生矛盾。

三、解决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的建议

1、继续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为全社会尊重妇女营造良好氛围提供环境保障。在妇联系统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基础上,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切实加强妇女群众法律意识。并建议电视台、电台在指定频道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公益宣传,专门开设维护妇女权益电视讲座,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

2、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为解决妇女侵权问题健全机制保障。不断深化妇联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整合各类资源,努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开放性、宽覆盖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基层维权网络建设,加大对暴力投诉点、维权服务站的投入,进一步强化维权职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建议上级妇联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应专门成立妇女维权部门,对于妇女群众反映的家庭暴力问题,能与我们妇联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解决。

3、对于我们妇联权益部来说,现阶段如何维护再婚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已经面临的重要课题。建议做好如下几点:一是倡导再婚的老年妇女应当与男方签订财产协议,防患于未然。由于受传统婚姻观念的桎梏,市民对于财产协议的接受程度也极为有限,这导致了在事件发生后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二是有关部门要将老年人再婚问题列入立法建制的调研规划之中。要根据我国老年人再婚的具体情况,尽快起草专门的法律解释或政策条文,以适应解决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

三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老年人再婚的社会环境,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在社会舆论上为老年再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道义上给予大力支持。

4、加强维权队伍自身建设。建议各级妇联要经常性开展针对性较强的维权工作培训活动,组织从事维权工作的妇女学习业务知识,特别是要多开展面向基层妇女工作者的相关培训,使她们及时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新动向,更新维权知识,不断提高维权工作能力。